刀刀→齿轮加速爽


                    无论属于何种情形■■■网络游戏开发商均应确保其游戏中的任一感官表现元素均不会对第三方享有合法权利或权益的相关元素构成未经授权的使用 (如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字库软件或字体;或在影游联动项目中■■■未经演员同意不得将其肖像植入游戏作为角色形象或皮肤等)。

                    在NBA诉《萌卡篮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8]■■■就原告主张保护的NBA集体肖像■■■NBA球员姓名❤绰号❤技术特点 (包括球员在比赛中的位置❤招牌动作■■■以及在速度❤力量❤投篮准确率等方面的特点)■■■教练和管理层姓名■■■以及NBA球队名称❤队标❤球员清单 (以下合称“NBA识别元素”)■■■法院认为■■■NBA识别元素是由众多富有特征的个体形象❤特征要素和标识共同集合而成的NBA集体形象■■■原告对NBA识别元素享有商品化权益■■■因经营NBA集体形象而带来的商业机会和商业价值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萌卡篮球》中大量使用NBA识别元素■■■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游戏与NBA联盟❤赛事或权利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9]。

                    在《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 | 网游风控实务专题(一)》一文中■■■我们详细阐述了网络游戏相关构成元素可作为相应类别的作品单独获得保护 (包括作为可感知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10]❤类电影作品等)■■■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定构成元素进行保护 (如将游戏人物名称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或将游戏界面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网络游戏开发商可对其开发的网络游戏进行元素拆分■■■以明确其网络游戏中的相关感官表现元素可获得何种保护■■■从而进一步确定其对该等元素是否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包括是否需要就特定元素的使用自第三方获得相应的授权)。

                    建议6:避免未经授权使用第三方的游戏引擎游戏引擎在整个网络游戏中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是用于控制所有游戏功能的主程序[11]。

                    目前■■■比较知名的游戏引擎包括Unity3D引擎❤Cry Engine引擎❤EPIC公司的Unreal引擎等。

                    网络游戏开发商可使用自行开发的游戏引擎进行网络游戏开发■■■但若其拟使用他人开发的游戏引擎■■■应事先与该游戏引擎的开发方签署许可协议■■■以获得使用许可。

                    建议7:谨慎使用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人员流动往往会带来“劳动成果”的转移■■■对于游戏源代码亦是如此。

                    若网络游戏开发商在游戏开发过程中使用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侵权风险。

                    基于此■■■在新员工入职时■■■应明确告知其不得将归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用于现有游戏的开发工作■■■以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

                    在手游《王者之剑》诉《巨龙之怒》(又名《斗龙传》)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12]■■■原告蓝港在线公司认为■■■被告员工于某曾在原告公司就职并参与了《王者之剑》的研发■■■其辞职后入职被告公司负责游戏开发■■■鉴于两款游戏代码高度相似■■■进一步认为于某作为被告游戏《巨龙之怒》的开发负责人直接实施了复制❤修改原告游戏代码等侵权行为■■■从而要求被告公司及员工于某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未要求被告员工于某承担侵权责任[13]。

                    在手游《侠义Online》诉《煮酒Online》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14]■■■原告认为■■■被告之一厉某为原告前员工■■■曾参与原告《侠义Online》游戏的策划工作■■■且在原告公司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后厉某离职■■■成为另一被告出征公司 (即被诉游戏《煮酒Online》游戏的开发商)的最大股东。

                    出征公司所开发的《煮酒Online》游戏■■■在客户端文件数据结构■■■内部文档命名及组成等方面与原告游戏相同■■■且两软件运行时客户端界面十分相似■■■结构设置完全相同■■■从而认为被告厉某窃取原告游戏的秘密信息并向被告出征公司披露■■■两被告共同使用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秘密信息■■■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要求共同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诉求[15]。

                    建议8:注意对开源软件的使用开源代码/软件(“开源软件”)一般均配有相应的开源许可证 (“开源协议”)■■■当使用开源软件时■■■用户将需遵守该开源软件适用的开源协议所规定的相关义务与限制。

                    如违反该等义务或限制■■■将可能产生法律与商业上的风险■■■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针对不同类型的开源协议 (如:MIT❤BSD ❤GPL❤LGPL等)■■■其各自规定的义务与限制也不相同。

                    以“传染型开源协议” (Copyleft License■■■如:GPL❤LGPL等)以及“宽松型开源协议” (Permissive License■■■如:MIT❤BSD等)为例■■■绝大多数的传染型开源协议规定■■■在某些使用场景下■■■用户需要承担将基于开源软件修改或开发的源代码进行公开的义务■■■而宽松型开源协议则不包含这种公开源代码的义务。

                    此外■■■不同的传染型开源协议■■■对于将源代码进行公开的范围❤程度或方式也不相同■■■需视各传染型开源协议的规定以及用户实际使用场景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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