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四服


                    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他人基于公有领域作品再创作形成的符合“独创性”要件的新作品■■■其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仍属于“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未经该他人授权不得使用。

                    建议2:二次改编需确保上游授权能够覆盖二次改编所需获得的授权“二次改编”是指基于改编后的作品进行再次改编的行为。

                    如电视剧《权力的游戏》改编自小说《冰与火之歌》■■■基于电视剧《权力的游戏》改编网络游戏即属于二次改编。

                    故针对网络游戏《权力的游戏》■■■其游戏改编权的被授权人需同时获得小说以及电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以确保二次改编所需获得的授权完整且无瑕疵[4]。

                    《鬼吹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显示[5]■■■上海城市动画有限公司 (“城市公司”)于2006年自上海玄霆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玄霆公司”) 获得了将小说《鬼吹灯》改编成动漫作品的授权并独立享有改编创作的卡通形象❤漫画剧本❤设定及各类元素的著作权■■■但城市公司并未获得小说《鬼吹灯》的游戏改编权授权。

                    在城市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至上海城漫公司后■■■上海游趣公司与上海城漫公司签署授权合同■■■约定上海游趣公司向上海城漫公司支付200万元以获得《鬼吹灯》漫画的网络游戏改编权■■■有权使用漫画中的人物❤场景❤图像等内容自行开发网络游戏。

                    但该网络游戏尚未开发完成上海游趣公司即遭玄霆公司等起诉■■■原因在于上海游趣公司从上海城漫公司仅获得将《鬼吹灯》漫画中的形象 (包括人物形象❤场景设定等) 用于网络游戏开发的权利■■■不包括《鬼吹灯》原作 (文字作品) 内容。

                    为此■■■上海游趣公司于2010年5月与玄霆公司❤上海麦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石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自玄霆公司取得了小说《鬼吹灯》的独占网络游戏改编权授权) 达成和解■■■由玄霆公司授权上海游趣公司开发❤运营3DMMORPG游戏《鬼吹灯online》■■■上海游趣公司则需支付玄霆公司授权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支付麦石公司赔偿金人民币250万元。

                    建议3:避免超出网络游戏改编权的授权范围使用他人作品通常而言■■■网络游戏改编权的授权安排需对授权作品 (如是系列作品中的某一部❤某几部还是全部作品)❤授予的权利 (如仅限网络游戏改编权)❤游戏平台 (如端游❤手游或主机游戏)❤游戏类型 (如RPG类或卡牌类)❤授权区域 (如仅限中国大陆)❤授权期限 (如仅限特定期间■■■且授权期限届满后不得继续更新和运营授权开发的网络游戏)❤可开发的游戏款数 (如仅限一款)❤是否可以转授权或分许可等作出较为明确的约定。

                    被授权人仅可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及推广活动■■■超出授权范围则会构成违约和侵权■■■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在南派三叔诉《盗墓笔记》手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6]■■■南派三叔将文字作品《盗墓笔记》改编为页游的权利授予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又将同样范围的权利转授权给北京某公司 (即该案被告)。

                    基于此■■■北京某公司仅获得了将小说改编成页游的授权■■■但北京某公司超出授权范围■■■将小说改编成页游的同时亦改编成移动游戏■■■法院最终认定北京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注:对与网络游戏改编权授权相关的风控要点■■■我们后续将推出专门文章■■■做更为详细的解读。

                    建议4:确保对网络游戏的核心玩法元素具有合法的使用权网络游戏的核心玩法元素主要指游戏规则❤数值体系❤核心系统等。

                    对于特定网络游戏而言■■■其核心玩法元素或由网络游戏开发商独创❤或来源于已知的通用玩法❤抑或借鉴自其他游戏的相关玩法。

                    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在判断网络游戏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时■■■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

                    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给予核心玩法元素著作权法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案例■■■如我们在《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 | 网游风控实务专题(一)》一文中提及的《太极熊猫》诉《花千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及《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与该两个案件相关的情况见前述文章。

                    建议5:确保对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具有合法的使用权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主要指游戏中可被用户感官系统感知的网络游戏构成元素■■■如游戏中的角色外形❤游戏场景和地图❤道具/技能表现❤主要界面❤音乐音效等■■■不同类型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可能会有不同[7]。

                    通常■■■一款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可由网络游戏开发商自行创作或委托外包团队创作。

                    无论属于何种情形■■■网络游戏开发商均应确保其游戏中的任一感官表现元素均不会对第三方享有合法权利或权益的相关元素构成未经授权的使用 (如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字库软件或字体;或在影游联动项目中■■■未经演员同意不得将其肖像植入游戏作为角色形象或皮肤等)。

                    在NBA诉《萌卡篮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8]■■■就原告主张保护的NBA集体肖像■■■NBA球员姓名❤绰号❤技术特点 (包括球员在比赛中的位置❤招牌动作■■■以及在速度❤力量❤投篮准确率等方面的特点)■■■教练和管理层姓名■■■以及NBA球队名称❤队标❤球员清单 (以下合称“NBA识别元素”)■■■法院认为■■■NBA识别元素是由众多富有特征的个体形象❤特征要素和标识共同集合而成的NBA集体形象■■■原告对NBA识别元素享有商品化权益■■■因经营NBA集体形象而带来的商业机会和商业价值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萌卡篮球》中大量使用NBA识别元素■■■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游戏与NBA联盟❤赛事或权利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9]。

                    在《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 | 网游风控实务专题(一)》一文中■■■我们详细阐述了网络游戏相关构成元素可作为相应类别的作品单独获得保护 (包括作为可感知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10]❤类电影作品等)■■■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定构成元素进行保护 (如将游戏人物名称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或将游戏界面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网络游戏开发商可对其开发的网络游戏进行元素拆分■■■以明确其网络游戏中的相关感官表现元素可获得何种保护■■■从而进一步确定其对该等元素是否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包括是否需要就特定元素的使用自第三方获得相应的授权)。

                    建议6:避免未经授权使用第三方的游戏引擎游戏引擎在整个网络游戏中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是用于控制所有游戏功能的主程序[11]。

                    目前■■■比较知名的游戏引擎包括Unity3D引擎❤Cry Engine引擎❤EPIC公司的Unreal引擎等。

                    网络游戏开发商可使用自行开发的游戏引擎进行网络游戏开发■■■但若其拟使用他人开发的游戏引擎■■■应事先与该游戏引擎的开发方签署许可协议■■■以获得使用许可。

                    建议7:谨慎使用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人员流动往往会带来“劳动成果”的转移■■■对于游戏源代码亦是如此。

                    若网络游戏开发商在游戏开发过程中使用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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